公证办理须知
2018-11-01 23:44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在国内是各地公证处,在国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

  当事人申请公证须亲自到使馆提出书面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如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但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和签名印鉴等项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我馆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事实、行为不予公证,如:出生、无犯罪记录、学历、经历、亲属关系、技术职称证书、驾驶执照、遗嘱等。以上公证书,应向本人在中国(原)户口所在地或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并办妥阿联酋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阿联酋使用。

  办证所需时间及费用:

  1、办理时长:7个工作日;

  2、费用:2018年11月1日起,中国驻阿联酋使领馆公证书收费标准调整为:

  (1)民事类公证书为每份80迪拉姆,商事类公证书为每份160迪拉姆。

  (2)如申请人申请一式多份公证书(指申请人同一次申请办理的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及以上公证书),其中一份视为正本,其余均视为副本。正本费按上述第一条标准收取(即民事类80迪拉姆,商事类160迪拉姆),副本每份收取27迪拉姆(不分民事类、商事类)。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收取加急或特急费(申请人须有特殊理由申请加急或特急服务并经使领馆批准),即加急费90迪拉姆、特急费135迪拉姆。

  3、取证时,请到使馆领事部窗口付费取证(只接受VISA \ MASTER卡)。

  有关信息如有变动,以本馆解释为准。

  公证种类及所需材料

  一、委托书

  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ae.chineseembassy.org下载或在使馆领事前台领取)。

  2、委托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的阿联酋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发地为阿布扎比或艾因)。

  4、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分单人委托、双人委托两种表格)。

  5、受托人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中涉及的相关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使馆领事官员面前完成。

  2、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委托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4、与个人人身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收养、遗嘱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5、申请人须提前确认其办理的委托事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委托书内容符合用文单位要求,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委托事项无法办理、申请材料虚假或委托内容因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本馆解释为准。

  二、未婚声明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ae.chineseembassy.org下载或在使馆领事前台领取)。

  2、委托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的阿联酋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发地为阿布扎比或艾因)。

  4、委托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

  5、若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时应提交离婚证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复印件。若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时应提交经公证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签名须在使馆领事官员面前完成。

  2、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声明书落款应为办理当日日期。

  4、声明人须向使馆官员如实说明声明书的用途。

  5、有效期为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

  6、申请人须提前确认其办理的声明事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声明书内容符合用文单位要求,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声明事项无法办理、申请材料虚假或委托内容因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本馆解释为准。

  三、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所需表格请在使馆网站ae.chineseembassy.org下载或在使馆领事前台领取)。

  2、护照原件及2份复印件(仅公证本馆颁发的护照,且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3、当事人的阿联酋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发地为阿布扎比或艾因)。

  以上说明如有不尽之处,以本馆解释为准。

  注:以上仅为一般性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请提前拨打我馆领事证件业务咨询电话或径向我馆领事窗口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领事证件业务咨询电话:02-4434276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13点

  中国传统节假日及当地法定节假日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涉重大财产公证办理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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