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及条件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均是居住在阿联酋的中国公民,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具体包括华侨(包括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护照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双方阿联酋居留签证复印件。
2、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2寸(35毫米×55毫米)照片三张。
3、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4、若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我国内的,须提交我有关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5、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胞与一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应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
6、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
(三)程序
1、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2、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对象及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所需材料
双方有效护照、旅行证、居留证明、结婚证、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2寸(35毫米×55毫米)照片各两张、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程序
1、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表申请书》。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3、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三、注意事项
(一)由我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前请登陆我馆网站,查询办证须知。
(三)尽管我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我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我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地点。我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四、其他
办证时间为周日至周四09:00至12:00,当日受理当日发证,免费办理。